看護工申請資格:
家中成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看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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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身心障礙項目,且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持有重度殘障手冊)
1.平衡機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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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智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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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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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失智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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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閉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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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染色體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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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先天代謝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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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先天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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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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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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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輕,中度殘障手冊,或肢障,聲障多重障礙者,仍須經過醫療團對評估後持診斷證明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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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意即由具資格的專業評估醫療機構,開立診斷證明書。 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限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經衛生署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醫院、
精神專科醫 院、或新制醫院評鑑合格且在衛生局登記開放的急性一般病床與急性精神病床合計二五○床【含】以上之醫院
【可開立診斷證明之醫院名單下載】
【專用診斷證明書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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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加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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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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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若被看護者已列計點數用於申請家庭幫傭,則不得作為被照顧者申請看護工。
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與被照顧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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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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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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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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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親等之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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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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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戶口名簿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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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看護者戶口名簿或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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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斷證明書或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若申請的工作地址與申請人及被照顧人戶籍地不同時,需請里長開立『共同居住證明』
費用
1.申請費用:
各項申辦行政規費以實際發生金額為主。
2.聘僱費用:
雇主支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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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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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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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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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8元(4天)
2,835元(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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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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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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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2,000元,每日67元(勞委會按時寄繳款單)每三個月繳交一次。中低收入戶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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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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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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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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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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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額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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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自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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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費:第一年每月1,800元,第二年每月1,700元,第三年每月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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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檢費:2,000元 ~ 2,800元 (依照醫院規定收費)
(四次體檢:入境體檢,入境後6個月,18個月,30個月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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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證費:3,000元(一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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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費用外勞部份負擔每月4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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