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三款之機構看護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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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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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名額限制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之人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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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款之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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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二款之機構或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前項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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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護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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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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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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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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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才證明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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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國內勞工名冊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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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規定證明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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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名冊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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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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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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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看護工名冊及職前訓練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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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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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除政府機關、醫療機構、學校或航空公司核發或開具之證明文件及審查費收據正本外,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費用
* 113年1月1日基本工資調漲 *
雇主支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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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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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7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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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規定每月最低 基本工資(113年1月1日調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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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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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實際時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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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6元/時*1.34
114.46元/時*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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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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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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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月,每日67元(勞動部按時寄繳款單,3個月一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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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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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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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元/月(勞動部按時寄繳款單,3個月一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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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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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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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投保薪資27,470元計算,雇主負擔70%
(健保局按時寄繳款單,月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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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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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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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自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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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費依勞委會規定:第1年1800/月、第2年1700/月、第3年150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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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檢費用:2,000元~2,850元
(四次體檢:入境後體檢,第6個月、第18個月、第30個月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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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證費用:3,000元(三年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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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費用外勞部份負擔 每月426元
勞保費用外勞部分負擔 每月6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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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每月可扣外勞膳宿費0~5000元(泰國政府規定只可扣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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