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要召開勞資會議?
召開勞資會議的意義: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3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事業單位應召開勞資會議。召開勞資會議是為了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並防範各類勞工問題於未然所制定的一種勞資諮商制度。其基本精神,在於鼓勵勞資間自願性的諮商與合作,藉以增進企業內勞資雙方的溝通,減少對立衝突,使雙方凝聚共識,進而匯集眾人的智慧與潛能,共同為執行決議而努力。
勞資會議的議事範圍:
1. 報告事項:宣導公司生產及管理政策
2. 討論事項:僅限於勞動條件之改善及福利事項性質或提高工作效率
3. 建議事項:無範圍限制,例如:工作環境、工作場所之安全、工作規則訂定及修正、生產問題
勞資會議召開流程:
1. 勞資會議至少每3個月舉辦一次
2. 會議開會通知,由事業單位在會議7日前發出,會議的提案應於會議3日前分送各代表
3. 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個過半數之出席,協商達成共識後應做成決議
4. 無法達成共識者,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4分之3以上同意
5. 勞資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席及記錄人員分別簽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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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屆、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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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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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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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列席人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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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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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事項及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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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動議及決議
勞資會議記錄需報送主管機關備查事項:
1. 需報送主管機關備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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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但書延長工時彈性
註﹝雇用勞工人數﹞:已同一雇主僱用適用本法之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之僱用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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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4條輪班間隔時間彈性→指定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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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6條例價彈性調整→指定適用﹝行業﹞含得(調整之條件)
2. 應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3.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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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人數30人以上者,會議記錄應報勞工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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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人數未滿30人,會議記錄無須報勞工局備查,自行留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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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前1日送備查(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報備查。)未備查者,有罰則